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