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办下列具体事务: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组织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

(三)保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四)调查、统计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五)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其他事务性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