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有效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