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认定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