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