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