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