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