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