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