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