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推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