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七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商请有关省市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