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重污染预警与应急第六十八条有效有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可能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