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有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可能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