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