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重污染预警与应急第六十七条有效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