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