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等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定期对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正常生活。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