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