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气罐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