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