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无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目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