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营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运营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