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