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