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