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