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与机动车尾气排放有关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维修保养后的机动车应当达到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