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本市销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业机械、施工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