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正常使用机动车,不得拆除、停用、擅自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