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将煤炭集中存放到经营性煤炭堆场。外环线以内不得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