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商务、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销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使用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