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商务、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销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使用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