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