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