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第三十条有效本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