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