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订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核定的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