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提倡公众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出行方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