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提倡公众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出行方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