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