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如实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