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