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