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日报,实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数据,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市气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