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