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利于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