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