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