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平台,并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