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