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与相关责任单位订立目标责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