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二)见义勇为;(三)紧急现场救护;(四)志愿服务;(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人体组织;(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