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生物质锅炉、炉窑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违反前款规定,在生物质锅炉、炉窑中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