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实时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