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明显的、被投诉举报的和经排气污染自动检测或者遥感监测筛选可能不符合规定排放限值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经排气监督抽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维修、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逾期未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运营、使用。

违反第三款规定,逾期未维修或者重新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运营、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